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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城乡供热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等。
近年来,国家很关注垃圾处理问题,民众也很关心垃圾处理方式,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可回收垃圾等开始分门别类,为此对垃圾处置的需求和要求都在增长。这也引发了垃圾处置工程建设的一波又一波热潮,诸如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那么,如何规范垃圾处置工程,如何解决各种冲突和矛盾呢?《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将让我们对这些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本文就《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筛选一些内容,帮助读者快速Get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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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设施控制区域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0m,距边界距河流和湖泊不应少于50m,距民用机场不应少于3km;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供水水源远景规划区、洪泛区和泄洪道、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以及地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垃圾坑、易产生臭气的处理车间与其他房间的连通口及屋顶围护结构,应采取密闭处理措施。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小于8m3/m2;
填埋场主体工程应配置: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导排系统、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等;
填埋场及渗沥液处理设施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及渗沥液处理设施;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前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设备;
预处理系统启动前必须进行氮气冲扫;
填埋场严禁接纳未经处理的危险物。
渗滤液处理厂:
渗滤液处理应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预处理+物化处理等组合处理工艺;
渗滤液处理主体工程应设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
当选择水解酸化技术作为预处理工艺时,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5 h——5.0h;pH应为6.5——7.5;
当渗滤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时,含水率不应大于60%。
(文章转载环保在线网)